城市建设监察条例(摘要)


1.在城市建(构)筑物、地面、树木或者其它公共设施设施刻画、涂写、张贴的行为,按照规定予以如下处理: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,可以并处警告、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2.在城市道路或公共设施上晾晒、吊挂物品的行为,按照规定予以如下处理: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3. 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,造成路面损坏的,必须赔偿直接损失,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4.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, 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造成损失的,应予赔偿。拒不执法行的,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5. 不按照规定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, 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逾期未改正的,依法强制拆除。

 

6.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(构)筑物或设施,堆放物品, 责令改正,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7.擅自在城市道路、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,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8.擅自在城市道路、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, 违反规定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9. 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,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消除,可以并处警告、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.

 

10. 乱倒污水粪便,乱弃动物尸体,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消除,可以并处警告、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.

 

11. 在公共场地或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及废弃物,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消除,可以并处警告、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.

 

12.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(构)筑物或设施,堆放物品, 违反规定的,责令改正,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13.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, 责令改正,造成损失的,应予赔偿。拒不执法行的,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 

14. 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, 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

 

15.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场, 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

 

16. 未办手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、杆线等设施 , 违反本办法规定,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